当事人:韩露梅、王茂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与被告韩露梅、王茂景、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露梅、王茂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借款本金351057.08元及利息10798.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4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对被告韩露梅、王茂景名下位于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蜀峰湖路9号海亮悦府S-11#商业楼1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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