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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奎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奎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940元。二、被告唐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奎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694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唐志强负担。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案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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