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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宋彪

本院受理原告崔小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9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小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520元。二、被告宋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崔小辉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崔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宋彪负担。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案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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