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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彭涛

本院受理原告高政与被告黄胜民、彭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不得执行坐落于平邑县城浚河西路北,财源大道北路东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平邑县不动产权第0001554号],解除(2025)皖1602执3308号执行裁定中对彭涛名下位于山东省平邑县城浚河西路北、财源大道北路东[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平邑县不动产权第0001554号]不动产的查封。二、驳回原告高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高政负担1650元,第三人彭涛负担1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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