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平礼、钮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平礼、钮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锋偿还借款169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平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锋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原告周锋负担194元,被告王平礼、钮春英共同负担1729元,被告王平礼负担5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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