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陶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唐龙城与被告陶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龙城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自202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龙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大伟负担(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诉讼费用)。庭前公告费200元,庭后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陶大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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