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士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宋士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宋士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26年1月29日的利息12988.88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6年1月30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宋士银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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