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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邦红,钱义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邦红,钱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邦红、钱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截至2026年5月8日的利息37866.75元、罚息20543.16元,合计558409.91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6年5月9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止;二、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邦红、钱义平提供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以西、佛子岭西路以南恒生阳光城63#楼1803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2)六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188933号】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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