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谢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45527.74元及截至2025年7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6460.96元,本息合计551988.7元;二、被告谢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后期利息(自2025年7月28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公园华府11号楼803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金安不动产证明第30053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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