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辉
本院受理原告余晓波与许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许辉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晓波偿还垫付款915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8元,由许辉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许辉负担。裁定主文:(2026)皖01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十、十一行处的“公告费300元,由许辉负担”更正为“公告费350元,由许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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