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修金、钟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宗年与被告陈修金、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修金、被告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宗年支付货款34312元及资金占有利息(利息以34312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修金、钟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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