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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启炎

本院受理原告周元与被告李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启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元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截至2025年4月27日的借款利息60元;二、被告李启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元偿还借款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启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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