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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芳、安徽聚岭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贵诉被告李芳、安徽聚岭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李芳、安徽聚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兴贵借款90000元;二、被告李芳、安徽聚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兴贵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被告李芳、安徽聚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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