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国银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国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362810.6元及截至2026年3月8日的利息9744.34元、罚息273.95元、利息复利188.95元、罚息复利3.58元,合计373021.4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等自2026年3月9日起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王国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与人民路交口东北角紫御府12#楼21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059897号]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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