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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丁广明

原告刘庆强与被告钱记平、丁广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40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钱记平、丁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庆强装修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庆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钱记平、丁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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