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力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诺德英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76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大连力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29032.2元、支付仓储费、核酸检测费和消杀费用128736.68元、律师费18000元;二、被告山东诺德英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力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8元,由被告大连力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诺德英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58元,由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0元。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每次150元),由被告大连力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诺德英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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