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棠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晓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略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棠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晓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3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棠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晓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略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429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2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科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原告合肥科略新能源有限公司4483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安徽棠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晓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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