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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江苏迪克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迪克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迪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鑫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23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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