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丁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帅与被告丁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大帅支付租赁费15033.33元;二、驳回原告张大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丁亮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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