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进武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朱进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朱进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68122.8元;二、被告朱进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6年9月19日的利息(含罚息)31657.48元;后续利息、罚息以568122.8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2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被告朱进武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小东街路以南紫御府4#楼607室房产【皖(2024)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1472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被告朱进武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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