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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仁才诉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5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汪仁才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998号陶冲湖别院二期地下车库车-1301车位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汪仁才名下,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汪仁才自行垫付。案件受理费1612元,财产保全费745元,由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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