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阜阳市九兴商贸有限公司、裴学珍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供销社与阜阳市九兴商贸有限公司、裴学珍、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供销社与被告阜阳市九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6年9月25日解除;二、被告阜阳市九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搬离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马寨街驿欧路北侧的七间房屋及空地,并将上述房屋及空地返还给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供销社;三、被告阜阳市九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供销社2026年3月份前的租金211666.84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从202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26年4月份之后的租金按照410.96元/天计算至被告搬离、腾退房屋时止;四、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供销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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