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步洋
本院受理原告成高锋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步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高锋垫付款3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高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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