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泰博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所、蒋克鹏、沙龙业、安徽齐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詹海兵、赵帮文、杨中、方军、第三人安徽辉文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沙龙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450万元范围内对(2024)京0115民初2646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辉文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北京金泰博纳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詹海兵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50万元范围内对(2024)京0115民初2646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辉文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北京金泰博纳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金泰博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