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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费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本富诉被告费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本富借款本金94427元及利息16615元;二、驳回原告周本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原告周本富负担3204元,被告费贤斌负担252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费贤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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