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矜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同好与被告合肥黄金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冬冬、上海矜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矜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同好支付运费10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同好对被告合肥黄金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冬冬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周同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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