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孙国升
本院受理原告王雯雯与被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孙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31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雯雯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41900元(之后利息自2026年7月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雯雯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孙国升对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75元、公告费400元,二项合计29975元,由被告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孙国升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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