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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耿广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21********3410)、李方菊(公民身份号码340121********340X)

原告吴晓红与被告耿广军、李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耿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晓红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9月20日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吴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吴晓红负担1290元,被告耿广军负担1050元;公告费400元(据实结算),由被告耿广军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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