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柴婷婷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柴婷婷借款72992.3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柴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李磊负担1625元,由柴婷婷负担457元。保全费920元,由李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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