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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罗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罗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罗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92684.89元,利息(含罚息)2840.42元,合计195525.31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6日,此后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罗冉名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4号楼2单元-2907房产[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43018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17615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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