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于冬冬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7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35602.17元,利息(含罚息)5041.48元,合计340643.65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6日,此后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于冬冬名下位于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12号楼1301的房屋[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203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于冬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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