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贵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贵芳、宋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贵芳、宋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72355.87元、利息(含罚息)13927.34元,合计686283.21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4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贵芳、宋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位于百合路以南、菁华路以东中丞双玺(西地块)Y9#楼1单元-601的房屋[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954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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