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高、王亚军、栗高
本院受理原告段性伟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段性伟与李高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6年7月11日解除;二、被告李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性伟返还购房款23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7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段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元,由原告段性伟负担1141元,被告李高负担48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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