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君与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君垫付款64880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488051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君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和担保费2780元;三、驳回原告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2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宜文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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