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雪良、高佳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雪飞与被告张雪良、高佳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580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个被告搬出位于阜宁县古河镇恒河北路12号的房屋,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