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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7-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雪良、高佳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雪飞与被告张雪良、高佳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580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个被告搬出位于阜宁县古河镇恒河北路12号的房屋,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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