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九江鸿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晨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石栓诉被告周泽华、蔡淦、李敦建、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鸿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晨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内0622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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