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兵诉被告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徐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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