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艳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亳州市馨起点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盛桂峰、王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408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归还我行抵押e贷本金1499994.84元,利息、罚息、复利75573.63元,合计金额1575568.4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6年4月30日,后续按小微企业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址在:谯城经济开发区紫苑路南侧、振谯路东侧、药王大道西侧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7#YJ401铺房产),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1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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