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贾友彬、张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亳州金惠蔬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周学峰、贾友彬、张冬梅、贾雯棋、周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407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6年5月11日,后续按小微企业续捷e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1日15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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