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显忠与被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石显忠请求判令:一、请求立即停止(2025)皖0103执恢572号案件中对被告贵州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二、依法确认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润分公司涉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4022009200144844)内劳务费62339元属原告所有;并解除对该62339元劳务费的冻结并退还原告;三、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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