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永香
本院受理吴义福与沈永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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