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崇宇
本院受理马亚江与肖立莉、朱崇宇、朱上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马亚江,被告朱上万和被告肖立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3180号民事上诉状。马亚江上诉请求主文如下: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朱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08668元返还给被上诉人朱崇宇、肖立莉”;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依法改判为:“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本案一审及二审阶段全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及差旅费22570.65元;(暂计至一审判决前,合计人民币22570.65元,具体金额以二审开庭时实际发生为准);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人民币22570.65元)朱上万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5)皖0191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亚江针对上诉人朱上万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肖立莉向上诉人转账合计408668元的行为合法有效,不予撤销,上诉人无需返还408668元;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马亚江承担。肖立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被告肖立莉、朱崇宇通过肖立莉名下银行账户向被告朱上万转账408668元的行为”)及第二项(“被告朱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08668元返还至被告肖立莉的银行账户”);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亚江对上诉人肖立莉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马亚江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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