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苏仕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52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8588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882.5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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