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阮龙(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41217****)李月(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91018****)
本院受理原告阮永彩诉被告阮龙、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3867.67元并支付利息2730.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之后利息以4356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25年1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903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1%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金额暂计236597.9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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