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俊鑫(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406275511****)
本院受理原告陶春璐诉被告周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俊鑫立即归还原告陶春璐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小写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2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6年3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人民币5100元);2.被告周俊鑫支付原告陶春璐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79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玖拾元(以借款合同约定按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为基数的0.03%),自2026年3月23日起按照本金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归还原告共计人民币189890元,大写壹拾捌万玖千捌佰玖拾元整;3.原告享有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22号畅园新村63幢415室(产证编号:皖(2025)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22947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和相关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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