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玉玲(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0115****)王剑(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1208****)
本院受理原告徐亚玲诉被告王玉玲、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0125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自2024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1日),其后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王玉玲名下位于滨湖新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5幢1404(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61293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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