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时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21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3957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808.17元(利息以239577.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为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判决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255385.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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