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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8-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周兵、顾萍房

本院受理原告姜步成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53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东风雅苑5#楼503室,面积为129.4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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