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康惠麟
本院受理原告张宸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46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惠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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