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4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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